正妹秘書睡姿撩人 車商灌酒硬上GG
記者楊忠翰/新竹報導
新竹縣1名35歲的官姓中古車商,先前收購林姓OL轎車時,因對方外貌出眾,進而產生染指念頭,2017年10月間,他得知林女深夜返家無車可搭,遂自願北上接送對方,並將她載回住處小酌,未料竟趁機硬上得逞,林女不甘受辱驗傷並報案;官男應訊時坦承犯行,並承諾賠償林女30萬元,新竹地院遂依強制性交罪判他2年徒刑,緩刑5年。
檢警調查,2017年5月間,官男收購林姓女秘書(36歲)愛車,雙方因此認識;過了5個月後,林女友人想買二手車,透過她代為詢問官男,兩人又開始聯絡,同年10月間深夜時分,官男得知林女欲從台北趕回新竹,卻苦無交通工具可搭,遂自告奮勇從新竹開車到台北載她。
隔天凌晨2時許,2人才返回到新竹,官男邀請林女到他家聊天小酌,2人酒過三巡後,林女直接醉倒在沙發,官男被她的撩人睡姿誘惑,頓時色心大起,隨即強拉林女進房,先是對他又親又吻,最後硬上得逞,林女趁他洗澡時逃走,並在友人陪同下驗傷並報案。
官男應訊時否認犯行,並辯稱當時燈光美氣氛佳,2人是自然而然發生關係,他並沒有強迫林女;林女證詞前後一致,她表示2人並非男女朋友,亦無心理準備與對方發生關係;林女友人則證稱,案發當下她就接獲林女求救訊息,林女也提及自己遭性侵後情緒低落;官男直到庭訊時才坦承犯行,並承諾賠償林女30萬元,雙方才順利達成和解。
法官認為,官男為了滿足私慾,漠視他人性自主權,違反林女意願性侵得逞,造成對方心理陰影,危害其身心發展,應予以譴責,考量官男並無前科,素行尚佳,審理期間坦承犯行,又與林女達成和解,遂依強制性交罪判官男2年徒刑,緩刑5年,期間保護管束,須捐公庫5萬元,並提供90小時義務勞務。
▲官姓車商酒後硬上女秘書得逞遭判2年徒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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